建筑防火墻設置要求
1、防火墻應直接設置在建筑的基礎或框架、梁等承重結構上,框架、梁等承重結構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防火墻的耐火極限;
2、防火墻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梁、樓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層,當高層廠房(倉庫)屋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于1h,其他建筑屋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于0.50h時,防火墻應高出屋面0.5m以上;
3、防火墻橫截面中心線水平距離天窗端面小于4.0m,且天窗端面為可燃性墻體時,應采取防止火勢蔓延的措施;
4、建筑外墻為難燃性或可燃性墻體時,防火墻應凸出墻的外表面0.4m以上,且防火墻兩側的外墻均應為寬度均不小于2.0m的不燃性墻體,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外墻的耐火極限;
5、建筑外墻為不燃性墻體時,防火墻可不凸出墻的外表面,緊靠防火墻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0m,采取設置乙級防火窗等防止火災水平蔓延的措施時,該距離不限;
6、建筑內的防火墻不宜設置在轉角處,確需設置時,內轉角兩側墻上的門、窗、洞口之間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4.0m,采取設置乙級防火窗等防止火災水平蔓延的措施時,該距離不限;
建筑防火墻是為實現劃分水平防火分區(qū)的目的而設置的豎向防火隔墻。將火災限制在初發(fā)的防火單元內,防止火焰蔓延,以保護相鄰單元空間免受其害,物業(yè)使用者能迅速撤離現場,保護生命和財產安全,降低火災損失。
建筑耐火等級的劃分是建筑防火技術措施中基本的措施之一,我國的建筑設計規(guī)范把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分為一、二、三、四級,高,耐火能力強;四級低,耐火能力弱。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取決于組成該建筑物的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所謂建筑構件是指建筑物的墻體、基礎、梁、柱、樓板、樓梯、吊頂等一系列基本組成構件。
高層建筑是指10層及10層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高層建筑的功能復雜、設備繁多;一旦發(fā)生火災,火災的縱向蔓延迅速,而人員的疏散困難,火災危險性大,損失慘重,因此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的選定更應該十分注意。高層民用建筑耐火等級主要是根據建筑類別來選定的,而建筑類別主要根據使用性質、火災危險性、疏散和撲救難度等來劃分的。
確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級的目的主要是使不同用途的建筑物具有與之相適應的耐火安全設施。建筑物不但要考慮本身的耐火強度,還要考慮周邊建筑的防火要求,所以就出現了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它可以有效防止火災蔓延擴大。
防火間距
①防火間距應按相鄰建筑外墻的近距離計算。當外墻有可燃構件時,應從其的部分外檐算起。
②兩座高層建筑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或比相鄰較低一座建筑物面高15米并在此以下范圍內的墻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時,其間距可不限。
③相鄰的兩座高層建筑,當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耐火極限不低于2h ,墻上開口部位設有防火門、窗或防火卷簾時,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小于4米。
④相鄰的兩座高層建筑,較高一座的屋頂不開設天窗,屋頂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h 。且比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宜小于4米。
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