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檢的流程:進口商檢施行“先放行通關,后檢驗檢疫”原則。
先判定是否是法檢(法定檢驗)的貨物。若不是,報關的時候不需要出入境通關單。是說該貨不是法檢(法定檢驗)貨物。
倘若是,那么需要先提供資料到商檢局去做商檢,商檢人員對所提供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核,根據書面資料對貨物描述,來判定是否需要對貨物進行場地查驗。場地查驗的項目通常為動植檢疫,商品檢驗,衛(wèi)生檢疫等,是所謂的三檢(也有人叫動衛(wèi)檢)。并出具入境通關單,憑此通關單向海關報關。
如果商檢人員對貨物開出“場地商檢”的話,那么在海關放行之后,還需要將貨物托運到商檢局的場地做場地商檢,即三檢(動衛(wèi)檢)。之后貨物才被允許運到目的地。
出口商檢,與進口商檢大同小異,看報關單的條件是否有B。
進出口商品檢驗是指由設立的檢驗機構或向注冊的立機構,對進出口貨物的質量、規(guī)格、衛(wèi)生、數量等進行檢驗、鑒定,并出具證書的工作。其目的是經過第三者,保障對外貿易各方的合法權益。規(guī)定,重要進出口商品,非經檢驗發(fā)給的,不準輸入或輸出。
商檢俗稱通關單,可分為出口商檢和進口商檢。故出口商檢也叫作出口通關單,進口商檢可稱作進口通關單。
鋰電池的出口業(yè)務,已經在國內有愈發(fā)愈強的走勢,對于國內的廠家,如果需要出口,則所有的證件肯定是要,其中包括了商檢通關單的辦理!
隨著全球貿易的不斷發(fā)展,鋰電池作為現代電子產品和新能源汽車的核心部件,其國際貿易也日益頻繁。本文將詳細介紹鋰電池貨物海運出口至伊朗阿巴斯港口的流程、注意事項及相關法規(guī),幫助貨主和貨代更好地完成鋰電池的海運出口業(yè)務。
一、鋰電池海運出口的前期準備
了解鋰電池的特性和分類:鋰電池是一種易發(fā)生化學反應的金屬,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根據國際海事組織(IMO)的規(guī)定,鋰電池被分為不同類別,其中部分類別屬于危險品。因此,在出口前,貨主需要明確鋰電池的具體類別和危險等級。
準備必要的文件和證書:出口鋰電池需要準備一系列的文件和證書,包括UN38.3測試報告、MSDS(材料安全數據表)、危險品包裝證明等。這些文件和證書是證明鋰電池安全性和合規(guī)性的重要依據,也是海關和船公司審查的。
選擇合適的包裝和運輸方式:由于鋰電池的易燃易爆特性,其包裝和運輸方式需要特別注意。貨主應選擇符合國際標準的危險品包裝,并采用集裝箱等安全的運輸方式。
二、鋰電池海運出口的報關和訂艙
報關:在鋰電池海運出口前,貨主需要向海關提交報關單和相關文件,進行出口報關。海關將對鋰電池的類別、數量、價值等進行審核,并出具出口貨物報關單。
訂艙:貨主需提前與船公司聯(lián)系,根據貨物的數量、體積和重量等信息進行訂艙。在訂艙時,貨主需要明確鋰電池的類別和危險等級,以便船公司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三、鋰電池海運出口的注意事項
遵守國際和伊朗的相關法規(guī):鋰電池海運出口需要遵守國際海事組織(IMO)、國際航空運輸協(xié)會(IATA)以及伊朗的相關法規(guī)。貨主和貨代需要了解并遵守這些法規(guī),確保鋰電池的安全運輸。
提前了解伊朗的進出口政策和限制:伊朗對某些商品的進出口有一定的限制和要求。貨主和貨代需要提前了解伊朗的進出口政策和限制,確保鋰電池符合伊朗的進口要求。
注意鋰電池的包裝和標識:鋰電池的包裝和標識需要符合國際標準和伊朗的要求。貨主需要選擇符合標準的危險品包裝,并在包裝上標明鋰電池的類別、數量、重量等信息以及相關的安全警示標識。
與船公司和海關保持密切溝通:在鋰電池海運出口過程中,貨主和貨代需要與船公司和海關保持密切溝通,及時了解貨物的運輸情況和海關的審核要求,確保貨物能夠順利出口。
四、鋰電池海運出口的風險及應對措施
運輸風險:鋰電池在運輸過程中可能發(fā)生泄漏、燃燒等風險。貨主和貨代需要選擇有資質的船公司和運輸公司,確保運輸過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落實。
海關查驗風險:海關可能對鋰電池進行查驗,查驗過程中可能出現延誤或貨物損壞的情況。貨主和貨代需要提前了解海關的查驗流程和要求,并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
法規(guī)變化風險:國際和伊朗的相關法規(guī)可能發(fā)生變化,對鋰電池的出口產生影響。貨主和貨代需要密切關注法規(guī)變化,及時調整出口策略。
綜上所述,鋰電池貨物海運出口至伊朗阿巴斯港口需要貨主和貨代做好充分的前期準備和注意事項,確保貨物能夠安全、順利地出口。同時,貨主和貨代還需要關注國際和伊朗的相關法規(guī)變化,及時調整出口策略,降低風險。
隨著全球貿易的繁榮,中國電池產品逐漸走向國際市場,但在出口過程中,電池作為敏感商品,需遵循嚴格的國際安全標準和海關規(guī)定。以下是關于電池出口的關鍵注意事項和所需文件,幫助您順利進行海運出口。
出口資料準備:
海運委托書,明確品名、化學分子式等信息
包裝證明文件:包括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MSDS
報關單據:電池海運報關單、發(fā)票、合同等
安全證明:商檢報檢委托書、裝箱單、出境貨物通關單
海運要求:
電池需通過UN38.3測試和1.2米跌落試驗,確保安全運輸
外包裝需貼有9類危險品標簽,明確UN編號
包裝需防爆、防短路,確保運輸過程中安全
包裝與加固:
鋰電池須用托盤裝載,加固并符合目的地國家規(guī)定
北美地區(qū)需按具體規(guī)定粘貼危險品標簽
運輸包裝標準:
遵循DGR4.2包裝說明,使用UN規(guī)格包裝并正確標記
危險品申報單、危包證及運輸鑒定報告是文件
海運船公司選擇:
選擇東方海外OOCL等船司,他們通常提供危險品服務
出口流程:
詢價:提供MSDS
訂艙:提天提供海運委托書、包裝鑒定結果單及MSDS
裝箱與申報:提供相關文件及照片證明
報檢報關:提交核銷單、發(fā)票等所需資料
裝箱進港:遵循時間要求,確保箱封號
確保每一步都嚴格遵循規(guī)定,遵守安全標準,是電池出口成功的關鍵。務必與的物流公司或貨代合作,以確保順利通過海關審查,并減少潛在的運輸風險。
在出口時應滿足聯(lián)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guī)章范本》(TDG)、國際海事組織《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guī)則》(IMDG)、《國際鐵路運輸危險貨物規(guī)則》(RID)、《國際公路運輸危險貨物協(xié)定》(ADR)、《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危險品規(guī)則》(IATA-DGR)、聯(lián)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guī)章范本試驗和標準手冊》等有關國際危規(guī)的要求。
目前,出口鋰電池產品無需實施出口商品檢驗,但鋰電池產品屬于危險貨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出口鋰電池的生產企業(yè),應當向海關申請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使用未經鑒定或者經鑒定不合格的包裝容器的危險貨物,不準出口。申請材料包括:
01
《出入境貨物包裝檢驗申請單》(原件)
02
《出入境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原件)
03
《生產企業(yè)廠檢合格記錄單或者產品符合性聲明》(原件)
04
《出口危險貨物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原件)
05
《出口危險貨物銷售合同》(復印件)
海關現場辦理流程為:
海關檢驗合格后簽發(fā)《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企業(yè)拿到此單后就可以向危險貨物運輸部門申請危險貨物運輸艙位。
溫馨提示
由于鋰電池種類眾多,在出口之前企業(yè)應明確危險類別、聯(lián)合國編號、包裝類別。使用具有《出入境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的危險貨物包裝裝好,并自行檢驗合格后向海關申請使用鑒定。